互联网是人类通信技术的重大革命,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随着当前各类信息技术的迭代创新,互联网正呈现向下一代演进的趋势。这一演进或将引发新一轮信息革命,进一步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社会方方面面。在 Web 1.0问世前夕,美国于 1993 年出台“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战略计划,大力建设信息时代的“高速公路”,从而获得 Web 1. 0 和 Web 2. 0的全球领导地位。Web 经过 30多年的发展,如今正处在从Web2. 0向 Web 3. 0演进的重要时点。加强关于Web 3. 0的前瞻研究和战略预判,对我国未来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Web3.0是用户与建设者拥有并信任的互联网基础设施
Web 1.0是早期的互联网,用户只能被动地浏览互联网提供的文本、图片以及简单的视频内容,是内容的消费者。而在 Web2. 0时代,用户不仅可读而且可写,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YouTube、Facebook、微信等网络平台的发展,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创造和传播自己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并与其他用户交流互动。但无论是 Web 1. 0 还是 Web 2. 0,用户的线上活动都依赖特定的互联网平台。即使在 Web 2. 0 时代, 用户可以是内容的生产者, 但相关规则依然由互联网平台制定,用户对数字身份、个人数据、在算法面前缺乏自主权。
Web3.0是用户与建设者共建共享的新型经济系统
互联网经济的典型特征是流量为王———用户越多,价值越高。最简单的用户价值变现方式是广告。直到现在, 广告依然是互联网产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互联网平台还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从海量的用户数据中挖掘用户的特征、习惯、需求和偏好, 借此开展精准营销和智能推荐,或者将相关数据分析产品卖给第三方并从中获利。在 Web 1. 0 和 Web 2. 0 时代,用户虽然可以免费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且在早期平台引流时还会得到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之类的福利,但其作为互联网价值的源头却享受不到互联网的价值收益。由生态沉淀出的用户数据也被互联网平台占有,用户作为生态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无法从中获益。
Web 3. 0 将重构互联网经济的组织形式和商业模式。Web 1. 0和 Web 2. 0 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由互联网平台组织开展信息生产与收集,通过平台连接产生网络效应, 降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搜寻成本, 优化供需匹配, 因此被称为平台经济。而 Web3. 0 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构建一个激励相容的开放式环境,我们称之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简称 DAO)。在这样的环境中,众多互不相识的个体自愿参与 “无组织”的分布式协同作业,像传统企业一样投资、运营、管理项目,并共同拥有权益 (Stake) 和资产。项目决策依靠民主治理,由参与者共同投票决定, 决策后的事项采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DAO 是一种 “无组织形态的组织力量”,没有董事会,没有公司章程,没有森严的上下级制度,没有中心化的管理者, 而是去中心化,点对点平权。用户共创共建、共享共治,他们既是网络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也是网络的投资者、拥有者以及价值分享者。
在 Web 3. 0 时代,开发者可以创建任意的基共识的、可扩展的、标准化的、图灵完备的、易于开发和协同的应用,任何人都可在智能合约中自由定义所有权规则和交易方式,以此发展出各类分布式商业应用,从而构建新型的可编程金融、可编程经济。一个智能合约可能就是一种商业模式,它可以具有无限的想象空间,用户将共同分享各类可编程商业项目发展壮大带来的收益。
如前述所言, Web 3. 0 还赋予用户真正的数据自主权。个人信息将成为用户自主掌控的数据资产,他们可以在数据流转和交易中真正获益,使自己的数据不再是互联网平台的免费资源。
Web3.0创新发展战略
Web 3.0有望大幅改进现有的互联网生态系统,有效解决Web 2. 0 存在的垄断、隐私保护缺失、算法作恶等问题,使互联网更加开放、普惠和安全, 向更高阶的可信互联网、价值互联网、智能互联网、全息互联网创新发展。作为公共基础设施, Web 3. 0的建设不仅需要发挥私人部门的创新精神,通过大众创新,竞争择优,更需要国家顶层设计以及宽严相济的治理框架给予规范和引导。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设高质量的分布式基础设施。不少行业人士将 Web3. 0 称为 “寒武纪创新爆炸”。但目前很多技术要素与基础设施仍 然不完善, 如开发工具、技术标准、商业模式、分布式身份管理等均处于初级阶段。建议加大芯片、密码学、物联网等相关技术和学科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布局,在此基础上建设权属清晰、职责 明确、安全可控、高效利用的新型数据基础设施。
二是推动治理良好的技术创新。通过创新试点机制, 为新型的可编程金融和可编程经济提供“安全”的创新空间, 降低创新成本和政策风险。 在试点过程中, 不断改进完善监管重点、工具、手段、规则和制度安排, 实现创新与安全的平衡。探索构建以用户为切入点、以建设者为核心、以智能合约为重点的新型监管框架, 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加强 Web 3. 0 网络治理, 维护国家数字主权, 避免分布式网络沦为暗网、非法交易、洗钱的 “天堂”。
三是建立通用标准,增进互操作性。TCP / IP、HTTP、SMTP、TLS / SSL 作为 Web 2. 0 的标准协议,是目前互联网开放协作的基础。与此类似,Web 3. 0 同样需要建立通用标准,避免各分布式网络成为新的“孤岛”。政府应为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在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建立清晰、公平的税收规则。加强数字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密切跟踪数字税国际改革进展,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 建立规范、公平、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
五是建立针对 DAO 的法律框架。DAO 是无组织形态的组织,是 Web 3. 0 的新型经济协作机制。建议在国家层面针对 DAO 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使其具有与普通企业一样的法律义务和权利,如申报、纳税、开设银行账户、签署法律协议等, 从而充分扩展分布式经济的合规创新空间。
目前, Web 3. 0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在不断丰富和拓展,这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如何及时跟进、明辨方向、有序竞争、引领创新,需要业界、学界、监管部门集思广益, 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