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verse平台上数字藏品被告侵权,原创权益何去何从

速途元宇宙研究院4月21日讯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消息,当日审理了奇策公司与原与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事件起因是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被一位用户铸造并发布在“Bigverse元宇宙平台上,售价899元,而该NFT数字作品的右下角还带有原作者微博水印。

Bigverse平台上数字藏品被告侵权,原创权益何去何从
(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作为被告的Bigverse对此称:第一、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第二、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第三、其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与宙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原与宙科技旗下的Bigverse元宇宙平台也在腾讯微信团队被清理的队伍中,而清理原因是因为无牌照或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被投诉。部分平台的封禁理由是涉嫌欺诈。

同时,除了与奇策的纠纷外,原与宙科技还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近期已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

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不是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像涉案平台应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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